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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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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分局刑警对周月的怀疑,仅仅出于一种分析,他们还没有充分证据,足以对周月采取刑事措施,或者以周月目前的嫌疑程度,他们所能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带回公安机关盘问”,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拘留”。“盘问”最多不能超过48小时,拘留最多(包括上报检察院批捕的时间在内)不得超过七天,而在这两者相加的九天之内,要让证据的分量达到可以“批准逮捕”的刻度,对吴队长来说几乎是一件毫无把握完成的任务。法律规定“逮捕”的三个必备条件之一,就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吴队长大概没有这样的信心,短短九天之内就能查清一切,然后让检察院顺利签发逮捕命令。何况,周月也是公安局的内部人,弄错了再放,很容易引起兄弟单位间的龃龉。所以,他们只是当着周月领导的面,也当着周月的面,宣布了他们的怀疑。也许这是他们的一个心理战术,看看周月是何反应。是惊骇还是消沉,是巧言诡辩,还是暴跳如雷。

虽然分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但吴队长在处长科长面前故意张扬他们的怀疑,还是给周月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当天他就被通知暂停职务,集中精力“配合”分局对这起命案进行调查,包括原定次日启程香港出差的计划,都改由王科长单独与广东省厅的老黎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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