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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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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更认签字, 而中国更认印章。公章之于法人,就相当于玉玺之于皇帝。它是信物, 代表某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比签字对第三人更有可信度。谁手里有公司公章,谁实际上就是老大。

若原法人不交公章,公司甚至不能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 便也不能更改法人代表、更换营业执照。

原ceo就是要杠, 企业只能陷入停摆,表面上的诸多解决方法在法律上全都不易实现。

比较容易想到的是去法院告。然而,由于公司新任法人没有公章,毫无疑问, 起诉状上便也没有公章,而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在法院的立案庭上很难被人接纳受理, 造成起诉困难。等费九牛二虎之力说服对方、起诉成功, 持有印章的前法人收到法院传票以后可以直接掏出公章并且递交, 撤回来, 让案件无限循环,而法院是没可能在开庭前就如何的。

即使被告没有撤诉,现实状况也很尴尬。规定,若一家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比如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合法规或者讨论事项、决议内容不符章程,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但是,并未明示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定决议合法有效。有些法院持肯定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受理申请、定纷止争、执行某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所做出的决定, 而另一些法院持相反观点,认为他们只能处理违法事件,而一家公司是执行还是不执行董事会股东会所通过的提案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应干涉——毕竟不是法律法规,谁也没说非做不可。于是,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对于这类纷争,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一概不予受理,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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